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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镇江市区民政补贴政策简介

来源:镇江市民政局规划财务处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2-20 11:23

一、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对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1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7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有效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4000元;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按床位数计算建设补贴,但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

(二)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对等级为一至二级的养老机构,分别享受基准补贴1倍和1.1倍的运营补贴,三至五级养老机构统一享受基准补贴1.5倍的运营补贴。已备案未评级的养老机构,享受基准补贴0.8倍的运营补贴,享受 1.5倍基准补贴的机构床位还应满足护理型床位要求。基准补贴标准为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20 元、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80元。

(三)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保费标准为每个入住老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补贴80元,养老机构承担20元。

(四)人才父母“惠老关怀”补贴。对市区人才父母入住经我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其中,A类2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400元、E类200元。

(五)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1.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2A级最高20万元/个,3A级最高50万元/个,由2A升3A的最高30万元/个。使用面积达到200和500平方米的农村互助养老睦邻点,享受对应2A和3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标准。

    2.不具备日间照料功能的助餐点建设补贴。对符合要求的中心厨房,市级按实际投入的2/3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要求的单一型助餐点,市级按实际投入的2/3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通过基准补贴和绩效管理相结合方式,给予运行补贴(含服务达到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求的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睦邻点等)。2A和3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基准补贴分别为9万元/年和18万元/年。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绩效管理办法由各区制定。

4.老年助餐点运营补贴。各地应根据日均助餐人数分类制定助餐点运营补贴标准,市级按照各地标准的2/3进行补助,市级对日均助餐老年人数(含集中堂吃和送餐上门)10-30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31-50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补贴3万元/年,51人以上的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对进行膳食加工的机构,各地应根据实际制定加工补助,市级按照各地标准的2/3进行补助,市级对每加工一份补助最高不超过1元。

5.连锁运营补贴。对承接运营达到10个及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使用同一品牌、按照同一服务标准开展连锁运营,且在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均连续运营2年以上的运营机构,每承接1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绩效考核合格后,市级按照3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万元、2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连锁运营补助。

6.困难老人午餐补贴。市区户籍年满60周岁且在市区助餐点用餐的以下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次3元的午餐补贴,市慈善总会给与每人每次3元的午餐补贴(慈善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50次)。

7.综合保险补贴。为增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市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贴制度,其中,市本级承担保费总额的80%,运营机构承担保费总额的20%。

(六)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别帮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周分别享受3小时和4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独自理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低保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可享受每户每月3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户籍80周岁以上的非困难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5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在我市居家养老的,可享受每户每月2小时的上门服务。

(七)尊老金。补贴对象为具有镇江市区户籍且年满79周岁的对象(从周岁生日的当月起算尊老金),补贴标准:79—88周岁每人每月50元,89—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400元。

(八)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统保。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非困难老人,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九)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市区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高龄、失能半失能、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 社会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75元。

(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140元。从2021年10月1日起特困供养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400元、600元(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困境儿童保障标准:

    1.孤儿:从2024年7月1日起,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费每人每月3132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每人每月2475元。

2.父母监护缺失儿童:从202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980元。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从202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485元。

4.重残重病儿童:从202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238元。

5.贫困家庭儿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的政策规定。

(四)困难残疾人:

1.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金额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

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130元/人·月发放;

7.残疾人两项补贴与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申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项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8.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五)临时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临时救助实行分类救助,按照遭遇情形给予不同的标准:

1.对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的家庭,视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180天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2.对因出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视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60天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120天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4.对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视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60天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5. 同一事件只享受一级政府的临时救助,若多级政府、多个单位给予救助时,累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突发事件实际支出或180天的时限;

三、殡葬惠民政策

(一)对镇江市市区各类符合条件对象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含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96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240元、骨灰盒200元,9类特定对象可免除小告别厅租用费300元,最高减免费用为2000元;

(二)不保留骨灰采取撒江、撒海方式的奖励2000元/具;

(三)对使用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骨灰盒)并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奖励1000元/具;

(四)遗体捐献奖励2000元/具;

(五)低保、特困等六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费骨灰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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