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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基金会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5-06 15:03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人员

1.发起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发起人应当对基金会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基金会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基金会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根据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民政局转发《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镇组通【2023】11号),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负责人。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领导干部兼任基金会职务,应根据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民政局转发《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镇组通【2023】11号)文件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5)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工作人员。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名称

基金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字样依次组成。名称应当符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三)住所

应当有固定的住所,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四)资金

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性质为捐赠。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五)章程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及住所;

2.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3.原始基金数额;

4.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6.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7.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8.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9.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六)党建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基金会,应在成立时同步建立党组织。

(七)内部治理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5-25人组成。基金会应设立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二部分登记流程

一、评估指导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提供政策咨询、材料评估等服务,发起人按照要求撰写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预审

由授权委托人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上传《发起人承诺书》后,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组织章程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预审。开展直接登记试点的地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提交至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三、名称核准

业务主管单位预审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对拟设立社会组织的成立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预审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在预审环节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预审后,进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环节,业务主管单位结合登记管理机关的预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使用电子印章的,在审查意见中上传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并加盖电子印章;业务主管单位未使用电子印章的,由发起人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后,在系统中补充上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名称核准通知书》,供发起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筹备会议使用。

四、成立登记材料预审

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发起人可以开展有关会议筹备工作,在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前,发起人(被授权委托人)登录系统按要求填报成立登记预审材料。在预审环节,《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中涉及会议时间、到会人员、同意人数、议程等相关信息为预估信息,在后期补充填报环节可以进行修改。填报完成后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预审。为确保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建议预留足够的预审时间。

五、召开会议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

成立登记材料预审通过后,由发起人组织召开会议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为党建工作机构或党建工作机构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对拟任负责人人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结果。

六、成立登记材料补充填报

发起人(被授权委托人)登录系统,根据会议结果修改有关内容、补充上传相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进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环节,发起人可在网站中查询办理状态和审查结果。

七、制发登记证书和批准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制发登记证书和成立登记批准文件、经核准的章程。

八、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社会组织成立后,应及时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办理银行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填写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办理地点: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镇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业“一窗通办”242窗口;

·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网办路径:江苏省民政厅官网---办事服务---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入口

·         咨询电话:0511-88983053。

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成立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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