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登记流程
社会组织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由理事会通过。
注销决议应包括:注销原因、清算组组成人员、清算起始日、剩余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章程规定的流程进行民主表决。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按照《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苏社管〔2021〕27号)有关规定,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告,召集组织成员参会。在公告期满(20个工作日)后,仍未能召集章程中规定的参会人员最低数量,可适当缩减会议规模,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还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因上述情况缩减会议规模的社会组织需在系统中提出申请并上传为召集成员参会进行社会公告的公示内容扫描件,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还需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意见。
二、成立清算组
社会组织应当成立清算组并开展清算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指导。
已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已脱钩或直接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组成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社会团体清算组组成人员建议包括: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社会团体会员代表、业务主管单位代表、社会团体会计、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人数为单数。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组组成人员建议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举办者代表、业务主管单位代表、单位会计、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人数为单数。
基金会清算组组成人员建议包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主要捐赠者代表、业务主管单位代表、基金会会计、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人数为单数。
三、注销审计
清算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应分别出具净资产审计报告及清算审计报告。
已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僵尸型”社会组织,符合简化清算程序条件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简化清算程序的申请,同时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采用简化清算程序的批复。
四、开展清算工作
自清算起始日起,清算组开展如下工作:
1. 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
2. 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要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社会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注销审计工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完成清算工作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资产清算审计报告。
社会组织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剩余财产应当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如社会组织剩余财产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再完成捐赠。
五、申请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社会组织填报注销登记材料,进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环节。
如需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登记决定书》后方能完成银行账户销户,在“是否已完成银行账户销户工作”的选项中选择“否”,并在《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附件真实性承诺书中写明相关情况。
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后,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对所有注销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社会组织按要求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批文后,进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环节。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在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开展审查。社会组织可在网站中查询办理状态和审查结果。
六、领取决定书
社会组织凭印章、法人证书正副本及相关资料领取决定书。
· 办理地点: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镇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业“一窗通办”242窗口;
·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网办路径:江苏省民政厅官网---办事服务---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入口
· 咨询电话:0511-88983053。
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注销登记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