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人员
1.会员。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
2.发起人。发起人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根据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民政局转发《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镇组通【2023】11号),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负责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依照法律或者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代表社会团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符合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镇江市民政局转发《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镇组通【2023】11号)文件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工作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名称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名称应当符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住所
应当有固定的住所,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四)资金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五)章程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住所;
2.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5.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党建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
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应在成立时同步建立党组织。
(七)内部治理
社会团体应当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会团体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二部分登记流程
一、评估指导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提供政策咨询、材料评估等服务,发起人按照要求撰写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预审
由授权委托人在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上传《发起人承诺书》后,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组织章程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预审。
三、名称核准
业务主管单位预审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对拟设立社会组织的成立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预审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在预审环节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预审后,进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环节,业务主管单位结合登记管理机关的预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使用电子印章的,在审查意见中上传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并加盖电子印章;业务主管单位未使用电子印章的,由发起人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后,在系统中补充上报。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名称核准通知书》,供发起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筹备会议使用。
四、成立登记材料预审
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后,发起人可以开展有关会议筹备工作,在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前,发起人(被授权委托人)登录系统按要求填报成立登记预审材料。在预审环节,《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中涉及会议时间、到会人员、同意人数、议程等相关信息为预估信息,在后期补充填报环节可以进行修改。填报完成后提交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预审。为确保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建议预留足够的预审时间。
五、召开会议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
成立登记材料预审通过后,由发起人组织召开会议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为党建工作机构或党建工作机构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党的关系归口管理部门)对拟任负责人人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并出具公示结果。
六、成立登记材料补充填报
发起人(被授权委托人)登录系统,根据会议结果修改有关内容、补充上传相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进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环节,发起人可在网站中查询办理状态和审查结果。
七、制发登记证书和批准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制发登记证书和成立登记批准文件、经核准的章程。
八、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社会组织成立后,应及时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办理银行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填写备案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办理地点: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8号镇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业“一窗通办”242窗口;
·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网办路径:江苏省民政厅官网---办事服务---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入口
· 咨询电话:0511-88983053。
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成立登记流程图


